根据我国相关法律,各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都有严格的审理期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,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,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: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11月26日上午,原告代表高先生以及原告律师权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反映,这起行政诉讼案即使从开庭之日起算,至今也有4个半月,但龙华法院只是告知他们案件还没判,并未通知他们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。
对此,11月26日下午,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,这起行政诉讼案确实还未判决,但已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。(记者 吉羽)